這次修改的是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,《婚姻法》并沒有修改,因此晚婚的福利并不能簡單地說就取消了。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李也表示,“晚婚屬于婚姻法的范疇,計生法管不了,因此不存在取消晚婚假的問題”。但是看遍婚姻法的條文,并沒有哪一條具體規定晚婚有多少天的假期,只有抽象的說法。
近日小編的朋友總是友善提醒小編“晚婚晚育假要取消啦!”還督促小編,趕快拉個人趁早去領證,要不然就白白損失不少假期。和不少小伙伴們一樣,小編的內心是崩潰的。納尼,還木有享受過這個福利,就這么沒有了?
據央視新聞,12月27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之后的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,其中有一點非常受關注,那就是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“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”對此,有人解讀認為,原來的晚婚晚育假已經取消。真的是這樣嗎?
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在修法后的記者會上表示,目前,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,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,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,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。
由于現在國人的生育越來越晚,因此對于晚婚晚育的福利非常關心。但實際上,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成兩部分,一是晚婚,二是晚育,二者雖然有關系,但也不是一碼事。
我國《婚姻法》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,男子為滿22周歲、女子為滿20周歲。對于晚婚年齡,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。但根據之前的文件精神,一般是在法定年齡之后三年結婚為晚婚,也就是男子25歲,女子23歲。按照正常生育的生理時間,晚育時間較晚婚略晚一年左右,也就是女子24歲左右。
首先說晚婚,計生法修改之后,晚婚假是不是取消了呢?實際上對于晚婚問題,《婚姻法》和修改之前的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都有涉及,《婚姻法》的第六條規定:結婚年齡,男不得早于22周歲,女不得早于20周歲,晚婚晚育應予鼓勵。修改之前的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公民晚婚晚育,可以獲得延長婚假、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這次修改的是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,《婚姻法》并沒有修改,因此晚婚的福利并不能簡單地說就取消了。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李也表示,“晚婚屬于婚姻法的范疇,計生法管不了,因此不存在取消晚婚假的問題”。
但是看遍婚姻法的條文,并沒有哪一條具體規定晚婚有多少天的假期,只有抽象的說法。其實,晚婚假休多久是各地計劃生育條例自行規定的,時間也不一。比如北京上海,晚婚假就是7天,加上正常的婚假3天,一共是10天。而安徽,正?;榧偃?,如果是晚婚再延長20天,一共為23天。因此,計生法修訂之后,晚婚假是否取消,還要看各地立法機關是否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。目前,不能就簡單地說晚婚假已經取消了。
根據新修改的計生法,并沒有提到晚育的問題,只是說“只要符合法律法規,就可以延長生育假的獎勵”。從字面上理解,不會單獨鼓勵晚育。但專家認為,本次修改計生法的邏輯就是落實五中全會精神,實施全面二孩,也就是要鼓勵生孩子。無論是生一個孩子還是生二胎,都符合法律規定,從法律上講顯然也符合延長生育假的獎勵。從鼓勵生育這一精神可以看出,晚育假期在字面上不存在換來的應該是普遍延長生育假,這是大概率事件。否則在當下晚育已經常態化的背景下,如果再縮短生育假期,有違鼓勵生育的精神,更何況沒有一胎又何來二胎。
很多人可能會想,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延長,如何延長呢?本次修法之后,全國人大要求地方上出臺措施做好銜接,以確保法律的執行。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。規定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,并規范了相關待遇。
按照原來的規定,一些地方給予的晚育產假從十幾天到30天不等,也就是在98天的基礎上再加上十幾天到30天不等。因此未來如何延長生育假,需要各地出臺配套措施,使得法律真正落地。到時候,自己所在省市區到底延長多少就一目了然了。
按修正案中規定,全面二孩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這就意味著,明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,都是合法的。生育一孩或兩孩的夫妻均可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。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扶助的失獨家庭,將繼續獲得扶助。
12月27日表決通過的法律修正案,相比21日提交審議的草案,有數處重大修改。
原本的人口計生法規定,晚婚晚育可以享受相應的延長休假或其他福利待遇,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這一條,要求按該法第十八條規定(即生育兩孩)生育子女的夫妻,才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
但在最終通過的修正案中,該表述修改為“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”
法律委員會在修法說明中指出,修改這一條的原因是“有些常委會委員、代表提出,這一規定不夠清楚,容易理解為只有生育兩個子女的才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”。換言之,這一修改可以理解為,生育一個子女,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(如婚姻法)的,同樣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。
審議中爭議極大的“刪去第二十七條”,在最終通過的修正案中也發生了逆轉。
根據修改后的法律規定,在“一孩政策”實行期間獲得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夫妻,仍舊繼續享有各類合法的獎勵。特別是其中“失獨”的那部分家庭,仍舊按規定獲得扶助。
但從條例表述來看,新法生效后,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將成為歷史。沒有光榮證的夫妻,如果生育一孩,且孩子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,也無法像“老人”一樣再獲得國家的特別扶助。
“禁止代孕”可以說是本次計生法修正案審議過程中爭議最大的一個條款。委員們在審議中指出,以放開“全面兩孩”為主旨的修正案,實在沒有必要暗度陳倉地將禁止代孕這一爭議性仍極大的內容“捎”進去。
在最終表決稿中,“禁止買賣精子、卵子、受精卵和胚胎,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”的整條內容,均被刪除。
此外,原法規定的“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”,也被修改為“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”,對應的“實施假節育手術”法律責任也相應刪除。